2015年6月10日 星期三

【法律常識】法律不溯及既往?!


大家一定聽過法律有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這個原則是為了保護人民對法律的信賴,但是如果
是刑法以外的法律,基於公共利益考量,若是法條中有「溯及既往」的罰則並不違憲。詳文請參閱大法官釋憲案第714號理由全文。


【參考資料】 

  • 大法官解釋第 714
發文單位:司法院解釋字號:釋字第 714 解釋日期:民國 102 11 15 資料來源:司法院爭點土污法第 48 條使污染行為人就該法施行前發生施行後仍存之污染狀況負整治義務,違憲?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制定公布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前已發生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污染行為人適用之。」其中有關「於本法施行前已發生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污染行為人適用之」部分,係對該法施行後,其污染狀況仍繼續存在之情形而為規範,尚未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意旨均無違背。(詳閱大法官釋憲案第 714 號理由書全文) 

  • 案由:
不服《土污法》罰285 中石化聲請釋憲失敗2013.11.15蘋果日報】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公司(中石化)30年前合併台灣碱業公司(台碱),台碱因而消滅,但9年前台南市政府認定原本台碱安順廠等場址的戴奧辛及汞污染,是台碱40年前生產五氯酚所造成,既然中石化已合併台苯,應該承受整治污染責任,但中石化卻沒處理,因此台南市府依據13年前實施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土污法)處罰中石化整治費、滯納金等一共285萬元。
中石化認為污染是台碱造成,且污染發生時,《土污法》還沒實施,但《土污法》第48條卻規定「相關罰則,適用於本法施行前已發生污染之污染行為人」,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因此向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該法條是否違憲。
大法官會議今作出第714號解釋,認定《土污法》第48條沒有違憲,主要理由是台碱已不存在,但該公司40年前造成的汙染到現在仍然存在,且污染場所歸中石化管理,如果中石化也不用負責整治汙染,倒楣的是社會大眾,基於公共利益考量,該法條「溯及既往」的罰則並不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