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工作關係,常要審查業者提送之申請文件或幫業者提送申請文件,因為提送之申請文件中,除了申請表及相關報告外,最重要的就是一些基本資料的佐證文件,如工廠登記證影本、工廠登記影本、公司登記影本、商業登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等。
不過上揭所指的工廠登記證(99年6月2日起)及營利事業登記證(98年4月13日起)均已廢止,即主管機關不再核發,而改以其他登記證明文件取代之。
所以若你有需要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時,就不用再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了,而是要改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而所謂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條列如下:
- 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
- 商業登記抄本。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 )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 依商業登記法第25條規定請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之證明書。
-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肇因為監察院87年6月8日(87)院台財字第872200287號函建議行政院:「建議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及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消除保護交易安全登記制度遭利用作為管理工具之現象」。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即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 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而以「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取代之。所謂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則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 )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依商業登記法第25條規定請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之證明書。
- 彰化縣政府
- 現行的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為自民國58年由行政院所發布實施,其原本用意為將登記與管理結合,即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將商業、稅捐、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單位組成聯合作業中心,各單位依其主管法令審查符合規定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亦即採事前管制之原則來管理營利登記。惟實施多年以來,由於登記困難、業者脫法轉至地下化經濟、無法保護交易安全、無法達成預期「管理」目的、實務作業繁有違簡政便民原則及為全球獨有制度影響外人投資意願等缺失,於是監察院87年建議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及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以消除保護交易安全登記制度遭利用作為管理工具之現象,嗣經行政院經建會委員會同意將行政管理與商業登記分離,並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 歷經數年,行政院業於98年1月21日完成修法程序,於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亦即自98年4月13日起,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後,而毋庸再行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