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9日 星期三

【法令相關】營利事業登記證廢止原因及時間

因為工作關係,常要審查業者提送之申請文件或幫業者提送申請文件,因為提送之申請文件中,除了申請表及相關報告外,最重要的就是一些基本資料的佐證文件,如工廠登記證影本、工廠登記影本、公司登記影本、商業登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等。

不過上揭所指的工廠登記證(99年6月2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98年4月13日起)均已廢止,即主管機關不再核發,而改以其他登記證明文件取代之。

所以若你有需要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時,就不用再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了,而是要改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而所謂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條列如下:
  1. 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
  2. 商業登記抄本。
  3.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 )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4. 依商業登記法第25條規定請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之證明書



  1.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肇因為監察院87年6月8日(87)院台財字第872200287號函建議行政院:「建議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及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消除保護交易安全登記制度遭利用作為管理工具之現象」。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即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 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而以「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取代之。所謂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則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 )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依商業登記法第25條規定請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之證明書。

  • 彰化縣政府

 自98年4月13日起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1. 現行的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為自民國58年由行政院所發布實施,其原本用意為將登記與管理結合,即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將商業、稅捐、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單位組成聯合作業中心,各單位依其主管法令審查符合規定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亦即採事前管制之原則來管理營利登記。惟實施多年以來,由於登記困難、業者脫法轉至地下化經濟、無法保護交易安全、無法達成預期「管理」目的、實務作業繁有違簡政便民原則及為全球獨有制度影響外人投資意願等缺失,於是監察院87年建議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及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以消除保護交易安全登記制度遭利用作為管理工具之現象,嗣經行政院經建會委員會同意將行政管理與商業登記分離,並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2. 歷經數年,行政院業於98年1月21日完成修法程序,於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亦即自98年4月13日起,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後,而毋庸再行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