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9日 星期三

【環境檢驗】檢測數據表示之要求

一般在拿到環境檢測報告時,通常我們只會看其中的數據有沒有符合法令限制,很少會去看報告中數據呈現的方式有沒有依照環檢所規範的方式去呈現。現在相關環保許可或是申請文件的審查單位,有時也會要求這一塊,所以請務要注意。

環檢所對檢測數據之要求如下:

  1. 檢測數據使用之單位應儘可能與管制標準之單位一致。
  2. 檢驗室應以「檢測報告位數表示規定」為原則,於修整檢測數據位數後,出具報告。檢測值如小於最低表示位數之單位值而高於方法偵測極限(MDL)時,以小於最低位數單位值表示,並應註明方法偵測極限(MDL),且可於檢測報告備註欄中加註實際位數之測值。惟檢測方法或環保法令另有規定時,從其要求或規定出具檢測報告。
  3. 檢測值如低於方法偵測極限,則以小於偵測極限表示,並應註明方法偵測極限值(MDL)。

在此解釋一下,有時我們會在檢測報告的備註欄中看到以下文字:
低於方法偵測極限之測定值以「ND」表示,並註明其方法偵測極限(MDL);若高於MDL但低於檢量線最低點濃度時,以「<檢測報告最低位數單位值」表示,並括號註明其實測值。
上開這段文字就是在說明,它這份報告是有依據環檢所規範的方式去呈現檢測數據。這裡指的「檢量線最低點濃度」,指的是製作檢量線第1點時的濃度,通常與方法定量極限值(QDL)相當,而可方法定量極限值(QDL)約為3倍方法偵測限值。
QDL = 3 x MDL

【參考資料】

  • 環境檢驗檢量線製備及查核指引(NIEA-PA103)
三、檢量線製備
(三)製備檢量線之一般規定:
  1. 製備檢量線時,應包括至少5種不同濃度的標準溶液或標準氣體。
  2. 最低一點標準品的濃度應宜與方法定量極限(約為3倍方法偵測極限)之濃度相當。
  3. 其他的濃度則應在偵測器的線性濃度範圍內,或涵括預期的真實待測樣品濃度,且在偵測器的線性濃度範圍內。
  4. 通常樣品中待測物之濃度應於檢量線最高濃度之20%至80%間之濃度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