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事業使用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採燃料(含硫)加熱者,均要將其產生之SOx及NOx排放量納入總排放量中。
相關計算方法可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內容。
如某一電子廠使用RTO(蓄熱式氧化爐或蓄熱式焚化爐)處理VOC製程氣,其助燃燃料為低硫燃油,若該季製程氣處理量為35,500.62千立方公尺,若含硫量為0.5%。則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因使用用燃料加熱產生之SOx、NOx排放量計算方式如下:
SOx = 35,500.62 x 15.219S (法規規範係數) = 35,500.62 x 15.219 x 0.5% =2,701.42 公斤。(S指燃料含硫分重量百分比)
NOx = 35500.62 x 0.012 (法規規範係數) = 426.01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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